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乙○○
二樓
相 對 人 甲○○
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
法第四百零五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調解,而相對人住居所
地在台北縣中和市,且系爭房屋所在地亦在台北縣中和市,
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