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七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
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