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七О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國椿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