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七ОО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國椿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