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3年度東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十一鄰蘆竹九號,有戶籍謄本二紙附卷
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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