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十一鄰蘆竹九號,有戶籍謄本二紙附卷
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李勝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