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上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