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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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1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號四樓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7日14時23分許,駕駛重機車沿臺中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鄉○○路○段○○○號前過失撞倒原告之子 賴人 豪所駕駛之輕機車,致 賴人豪 人車倒地不治死亡。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94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2條、第194條請求被告給付殯葬費用30萬元,精神慰撫金170萬元,共計20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子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過高,且原告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140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兩造經本院整理並簡化爭點之結果如下:㈠兩造不爭之事項:
⑴侵權行為責任之發生:
①對於刑事判決書所記載之本件車禍過程不爭執。
②對原告之兒子 賴仁豪 因本件車禍死亡不爭執。
③對於本件車禍之責任,被害人應負七成之過失責任,被告應負三成之過失責任不爭執。
⑵損害額之計算:
①原告請求之喪葬費用扣除毛巾8000元、棹席7萬元,共計新台幣250,600元。
②對於原告是在南亞電路板公司工作,每月薪資3萬9千多
元(包含加班費及津貼),被告現任職搬家臨時工每月薪資1萬8千多至2萬元不等。
⑶原告因本件車禍已經依法領取強制機車責任險140萬元。
㈡兩造爭點之僅在於:原告請求170萬元慰撫金是否過高?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之子賴人豪於上開時地與被告發生車禍致死,被害人賴
人豪、被告二人對於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責任分別為七成、三成,業為兩造所不爭,又原告因賴人豪死亡支出之喪葬費用兩造合意以250,600元計算,故均堪認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本件被害人賴人豪於車禍發生時年齡甫滿18歲未久,正值年輕,並為原告之獨生子,而原告生於00年0月00日,夫已逝,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足證,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時亦值壯年,喪子之痛常伴原告有生之年,對原告精神之打擊,不可謂不大。又原告目前在南亞電路板公司工作,每月薪資3萬9千多元(包含加班費及津貼),被告現任職搬家臨時工每月薪資1萬8千多至2萬元不等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本院斟酌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及兩造之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等請求被告給付170萬元之慰撫金尚為適當。
㈢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1
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金額。本件兩造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過失程度爭點整理結果認被害人賴人豪應負七成過失責任,被告應負三成過失責任,且被告於本院主張過失相抵,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原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585,180元【計算式如下:(250,600+1,700,000)×0.3=585,180】。
㈣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
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本件查原告因前開車禍事故,已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140萬元,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則本件原告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應自本件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因原告所領取之上開保險金,已超過前揭損害賠償金額,故原告即不得再行請求被告賠償。
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雖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585,180元,惟
原告既已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140萬元,經扣抵後原告自不得再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2122 號判決(94.11.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度 豐附民移調 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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