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
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
,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
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發射、接收天線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基於概括犯意,先後多次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
觸犯同一罪名,為連續犯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余仕明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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