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
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甲○○、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
通信,丙○○、乙○○各處有期徒刑參月,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貳年。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參具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丙○○、甲○○、乙○○分別係以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盜用
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該行動電話應依法沒收,又被告所為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起訴書所載之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之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論以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余仕明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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