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崧
訴訟代理人 賴勝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四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前時,不慎撞及原告所承保山
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停放於路旁尚未領牌使用之引擎號碼五一七0一0號全
新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嚴重毀損。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二十六萬六
千元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完稅證明、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理賠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