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其因甲乙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於96年9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10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丙案);再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訴字第93
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丁案)。其因丙丁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於97年4月2日以97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於96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月及1年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8年
6月4日法矯字第0980020886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156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9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