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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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己○○○等五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洪清陽除戶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提相對人己○○○、甲○○、乙○○、丁○、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