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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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決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兼上一原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合夥決算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裁判費15,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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