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45號
98年度聲字第43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前因右肩鎖骨斷裂,非保外開刀治療顯難痊癒,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及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據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業予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五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卷證可憑,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另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是否有保外就醫之必要,該所函覆稱:被告已戒送臺中澄清醫院骨科門診檢查,並返所療養中等情,有該所九十八年九月九日中所衛字第○九八一二○○二九二號函一紙在卷可按。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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