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模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8年3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下簡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交由駕駛人甲○○駕駛,於民國98年2月18日18時58分許,行經國道高速公路1號北上246.6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當場攔停,以駕駛人甲○○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為由,而製填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甲○○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甲○○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即車主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0元,並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行車主甲○○先生因酒駕吊扣小客車駕照案尚在法院異議中,請暫緩本案罰款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案外人甲○○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車之案件,經向本院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審交聲字第148號裁定異議駁回,有裁定書一份在卷可考,異議人以汽車駕駛人甲○○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駛大貨車之案件仍在本院審理中,請求暫緩繳納罰鍰,即屬無據。又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148號卷宗,認汽車駕駛人甲○○確有於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遭警舉發之違規,而異議人為該營業大貨車之汽車所有人,有汽車車籍查詢電腦列印單
1紙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3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於法尚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