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佰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零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零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