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建都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