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四八九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民事裁定,與本件屬同一事件,有該裁定正本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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