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九號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三六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零點四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淨重零點零三公克(包裝重零點三五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九0)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