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天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財
原 告 林 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錫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
被告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存在,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