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智選任辯護人林群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智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陳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日執行羈押且於107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文智應自107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