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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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原告 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武煌 、 蔡培正 、 蔡培亮 、 蔡培俐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60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06萬5,5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8.78㎡×公告現值137,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82,700元=7,06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萬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