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 賴志亮 被上訴人 徐珊珊
賴春珍 鍾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19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頁)。上訴人逾期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紙存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