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曹寶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記載加速條款之授信約定書等)。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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