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清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逢椿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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