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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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12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柒仟捌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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