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補字第1100號原告 李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