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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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雅筠
相 對 人  張海龍
相 對 人  張海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另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張雅筠債權人之地位,請求撤銷相
對人間就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及
其上3543建號建物於民國110年1月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之登記,並請求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雅筠等人
所有,惟相對人張海龍、張海立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
、基隆市安樂區,此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稽,且本件亦係因其他因不動產、登記涉訟之事件,依前揭
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登記地之
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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