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