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丙○○○
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二被告甲○○住
(目前於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戊○○住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鄭兆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