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一三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廿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燦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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