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竊盜罪,被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寫為台灣最高法院)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且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2259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二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