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遽被告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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