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藥事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甲○○因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