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玫萍
被上訴人 賴沛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桃簡字第141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9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