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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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尚家麟
被   告  史家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28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40,900元(2樓)+27,800元(5樓)+破壞物
品費用51,900元+電費5,128元=125,72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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