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逸健
相 對 人 逸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登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逸驊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以雖符合無資力認
定標準,惟無法提供有利事證證明係遭違法解僱,而決定不
予律扶助,聲請人不服申請覆議,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後決定撤銷原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G-030
號覆議決定通知書乙件可稽,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