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許峪瑋
被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肆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