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25號
原   告  許峪瑋
被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肆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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