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470號
聲請人即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相對人即被告 謝仁章
相對人即被告 謝仁德
相對人即被告 謝瑄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判決依原告訴之聲明而為判決,有原告提出107年10月
12日追加起訴狀在卷可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