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657號
原   告  陳金褔
被   告  杜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同為臺灣大車隊之司機,為同事關係
,平日關係良好。被告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64,000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清償期限為106年2月20日,且被告借款時均有在場同仁多人
可資為證。未料,被告嗣後僅部分清償9,000元,屆期尚積
餘55,000元借款未清償。屢經催索,未予置理。乃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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