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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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李文發
被   告  安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8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並且在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國108年6月15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5,1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從民國107年4、5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借款,總共新
臺幣(下同)65150元,被告簽下欠條,答應從107年12
月15日起,每個月還原告10,000元,但是到目前為止,都
沒有還款,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償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原告本來請求被告1次償還65,150元,嗣後
減縮聲明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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