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侯俊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業於同年1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乙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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