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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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95號
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蔣俊彥
被   告  施博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5日上午9時,在本
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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