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告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丁○○被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八法定代理人己○○被告高雄縣美濃鎮農會設高雄縣○○鎮○○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高雄縣六龜鄉農會設高雄縣○○鄉○○村○○路一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