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五號
原告旗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李文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紀元~B法官蘇姿月~B法官陳月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