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文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文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