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九四號)。查被告甲○○目前罹患鼻咽癌,已是末期癌症,其最近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前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治療時,病況已逐漸惡化等情,有該醫院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中榮醫企字第Z000000000號函一紙附卷足憑,且選任辯護人賴錦源律師偕同被告(以輪椅支撐身體)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到庭時,亦陳明被告因癌症末期,陷於意識不清,無法言語等情,堪認被告顯已達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狀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