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七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如
主文所示之章程條文,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經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府社政字第○九三○○二六四六二○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會會議記錄、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府社政字第○九三○○二六四六二○號函、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屬實。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民事庭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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