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歸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