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上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上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六十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公訴人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太輕,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