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二九二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傷│有三││彰│5│臺│││臺│││彰號│││期月││化│2│中│上5││中│上5││檢8│││徒││地│偵3│高│9│7│高│9│8│6││害│刑││檢│1│分│訴2││分│訴2││3│││││署││院│││院│││執2│├──┼──┼────┼─┼─────┼─┼───┼────┼─┼───┼────┼──┤│殺│有六││彰│5│臺│││最│6││彰號││人│期年││化│2│中│上5││高│台0││檢2││未│徒││地│偵3│高│9│7│法│7││5││遂│刑││檢│1│分│訴2││院│上6│││││││署││院││││││執│└──┴──┴────┴─┴─────┴─┴───┴────┴─┴───┴────┴──┘┌──┬──┬────┬─┬─────┬─┬───┬────┬─┬───┬────┬──┐│傷│有一││彰│8│臺│││臺│││彰號│││期年││化│0│中│重││中│重││檢3│││徒六│33│地│偵3│高│上1│8│高│上1│96│2││害│刑月││檢│3│分│更││分│更││9│││││署││院│㈠││院│㈠││執2││││││││緝│││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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